司法院院字第5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初级管辖不起诉之案件,经当事人声请再议,已由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依法分别处分,告诉人并未声明不服,其处分自应认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