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0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9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0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0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26 页 | |
依渔会法第五条规定,非渔业人而营水产之制造、运输、保管各业者,亦得为组织渔会之发起人,可见渔会会员原不以渔业人为限,况渔会法施行规则第五条有愿入会者,每一渔户或行店均以一人为限等语,则贩卖鱼类之鱼行,自可加入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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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26 页 | |
依渔会法第五条规定,非渔业人而营水产之制造、运输、保管各业者,亦得为组织渔会之发起人,可见渔会会员原不以渔业人为限,况渔会法施行规则第五条有愿入会者,每一渔户或行店均以一人为限等语,则贩卖鱼类之鱼行,自可加入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