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0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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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0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27 页 | |
查十九年一月七日工商部公布之工商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第八条,所谓使用人于二十年一月二十七日经实业部修正公布改称为店员 (修正细则第十条) ,所谓店员者,自系指在商店业务上直接服务之员而言 (参看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第九条规定) ,则商店之工役及茶房,自不在店员之列,至商店之学徒,应视其有无直接在业务上服务分别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