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0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0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0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0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29 页 | |
查反革命治罪法第六条之罪,重要宣传,若仅购买共产书籍存置图书馆,无宣传之故意与行为,不能成立该条之犯罪,现在反革命治罪法业经废止,应查照新颁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及刑法第二条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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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29 页 | |
查反革命治罪法第六条之罪,重要宣传,若仅购买共产书籍存置图书馆,无宣传之故意与行为,不能成立该条之犯罪,现在反革命治罪法业经废止,应查照新颁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及刑法第二条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