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1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1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4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军用枪炮取缔条例第二条之罪,其最重本刑既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一款自属初级管辖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