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5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5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5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69 页 | |
出版法现已公布施行,前北京政府公布之出版法,早经废止不能援用,新出版法施行前出版之文书、图画,如有犯罪行为,应分别适用普通刑法或新出版法第六章规定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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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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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现已公布施行,前北京政府公布之出版法,早经废止不能援用,新出版法施行前出版之文书、图画,如有犯罪行为,应分别适用普通刑法或新出版法第六章规定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