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5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5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5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68 页 | |
诬告反革命合于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之罪者,应依暂行特种刑事诬告治罪法第一条至第四条分别援用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相当各条之刑科断,如同法之刑重于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之刑,并应适用同法第十条及刑法第二条但书比较科刑。
←司法院院字第55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5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68 页 | |
诬告反革命合于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之罪者,应依暂行特种刑事诬告治罪法第一条至第四条分别援用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相当各条之刑科断,如同法之刑重于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之刑,并应适用同法第十条及刑法第二条但书比较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