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5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5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5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5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72 页 | |
县司法公署不在民事调解法第一条所称第一审法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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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公署不在民事调解法第一条所称第一审法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