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6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6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6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8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刑事裁判书除依刑事诉讼条例送达当事人外,并应送达告诉人,所谓告诉人当然指实行告诉之人而言,但应覆判之案件,即使送达于告诉人,在未经覆判以前仍未确定,并应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