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6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6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6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80 页 | |
查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刑事裁判书除依刑事诉讼条例送达当事人外,并应送达告诉人,所谓告诉人当然指实行告诉之人而言,但应覆判之案件,即使送达于告诉人,在未经覆判以前仍未确定,并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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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80 页 | |
查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刑事裁判书除依刑事诉讼条例送达当事人外,并应送达告诉人,所谓告诉人当然指实行告诉之人而言,但应覆判之案件,即使送达于告诉人,在未经覆判以前仍未确定,并应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