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6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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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79 页 | |
按工商同业公会之委员依工商同业公会法第十条准用商会法关于职员之规定,其任期应为四年,每二年改选半数,如未至改选之期,又非依同法第十二条认该会有解散之事由,则遇有委员缺额候补委员不足递补时,自应依法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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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79 页 | |
按工商同业公会之委员依工商同业公会法第十条准用商会法关于职员之规定,其任期应为四年,每二年改选半数,如未至改选之期,又非依同法第十二条认该会有解散之事由,则遇有委员缺额候补委员不足递补时,自应依法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