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6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6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6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6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78 页 | |
按会计师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既明定会计师条例第三条规定之公务机关以政府机关为限,则从事于党部之会计者自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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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78 页 | |
按会计师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既明定会计师条例第三条规定之公务机关以政府机关为限,则从事于党部之会计者自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