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6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6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6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6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78 页 | |
原处分官署认诉愿为有理由者,于撤销原处分后,自可另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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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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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处分官署认诉愿为有理由者,于撤销原处分后,自可另为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