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0 页 | |
在同一处所同时有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所列两款以上之行为,应就各具体案件分别论科,不能为概括之论断,如有刑法第七十四、第七十五各条之情形,自应依各本条论科,又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于与该条例不抵触之范围内,仍应适用,故依该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办理之案,不能免制判决书,并省略宣告送达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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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0 页 | |
在同一处所同时有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所列两款以上之行为,应就各具体案件分别论科,不能为概括之论断,如有刑法第七十四、第七十五各条之情形,自应依各本条论科,又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于与该条例不抵触之范围内,仍应适用,故依该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办理之案,不能免制判决书,并省略宣告送达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