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0 页 | |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所称未满二十岁之男女,包括有夫之妇在内,又未满二十岁之妇女被诱拐时,虽无享有亲权之人,若有监护人或保佐人,无论其是否男子,诱拐者仍应依该条项处断。
←司法院院字第5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0 页 | |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所称未满二十岁之男女,包括有夫之妇在内,又未满二十岁之妇女被诱拐时,虽无享有亲权之人,若有监护人或保佐人,无论其是否男子,诱拐者仍应依该条项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