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所称未满二十岁之男女,包括有夫之妇在内,又未满二十岁之妇女被诱拐时,虽无享有亲权之人,若有监护人或保佐人,无论其是否男子,诱拐者仍应依该条项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