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7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7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7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7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84 页 | |
司法机关依印花税暂行条例以裁定科罚,按照司法机关依印花税暂行条例科罚及执行规则第四条之规定,不得声明不服,提起抗告,如原裁定果系违法,得声请该司法机关另以裁定撤销科罚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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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84 页 | |
司法机关依印花税暂行条例以裁定科罚,按照司法机关依印花税暂行条例科罚及执行规则第四条之规定,不得声明不服,提起抗告,如原裁定果系违法,得声请该司法机关另以裁定撤销科罚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