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7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7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7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85 页 | |
查检察长官通缉行为,在刑事有效时期,自可认系刑律第七十二条所称侦查上之强制处分,起诉权之时效,应即依律中断,原代电所称情形,如果于刑法施行时刑律上之时效尚在中断中,或更行起算后仍未满期,当然依刑法施行条例第十一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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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85 页 | |
查检察长官通缉行为,在刑事有效时期,自可认系刑律第七十二条所称侦查上之强制处分,起诉权之时效,应即依律中断,原代电所称情形,如果于刑法施行时刑律上之时效尚在中断中,或更行起算后仍未满期,当然依刑法施行条例第十一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