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7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7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7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8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检察长官通缉行为,在刑事有效时期,自可认系刑律第七十二条所称侦查上之强制处分,起诉权之时效,应即依律中断,原代电所称情形,如果于刑法施行时刑律上之时效尚在中断中,或更行起算后仍未满期,当然依刑法施行条例第十一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