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7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7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7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7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86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18.09.25 ) |
县长因所属地方土匪猖獗,召集警察大队分驻四乡,以备剿匪之用,仍由县长直接监督,如非依陆军编制训练者自属警察性质,不得视同陆海空军军人,若有犯罪应由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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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86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18.09.25 ) |
县长因所属地方土匪猖獗,召集警察大队分驻四乡,以备剿匪之用,仍由县长直接监督,如非依陆军编制训练者自属警察性质,不得视同陆海空军军人,若有犯罪应由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