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7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7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7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87 页 | |
(一)刑法第六十条所定没收之物,除他项法令有特别规定外,仍应以动产为限。
(二)刑法第十一条所称亲属系普通规定,第十四条所称直系尊亲属系特别规定,自有不同,又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称高祖以上祖父母计算,应无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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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87 页 | |
(一)刑法第六十条所定没收之物,除他项法令有特别规定外,仍应以动产为限。
(二)刑法第十一条所称亲属系普通规定,第十四条所称直系尊亲属系特别规定,自有不同,又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称高祖以上祖父母计算,应无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