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75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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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8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85 条 ( 19.12.26 )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第 1 条 ( 20.01.24 ) |
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前之户绝财产,依当时法律所谓地方官者,即现制之市县长,所谓上司者即现制之省政府或行政院,其所经之程序,即由市县长拟具充公办法,详明省政府或行政院酌定,或迳请省政府或行政院酌定充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