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8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8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8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8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9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 条 ( 19.12.26 ) |
退佃时业主返还庄钱,除特别约明返还时应以铜元为给付者外,应依缔约时市价折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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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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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 条 ( 19.12.26 ) |
退佃时业主返还庄钱,除特别约明返还时应以铜元为给付者外,应依缔约时市价折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