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8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8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8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8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9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67、1138 条 ( 19.12.26 ) |
除刑事部分非就法令条文请求解释与统一解释法令规则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合外,妾在现行法中虽无规定,但对于己身所出之子系直系血亲,若其所生之子亡故,自可为其第二顺序之遗产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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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9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67、1138 条 ( 19.12.26 ) |
除刑事部分非就法令条文请求解释与统一解释法令规则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合外,妾在现行法中虽无规定,但对于己身所出之子系直系血亲,若其所生之子亡故,自可为其第二顺序之遗产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