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8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8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8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9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第 1、8 条 ( 20.01.24 ) |
继承开始在民法继承编施行以前,被继承人无直系血亲卑亲属,而依当时之法律,有其他继承人者,依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不适用民法继承编之规定,自应仍适用其当时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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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9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第 1、8 条 ( 20.01.24 ) |
继承开始在民法继承编施行以前,被继承人无直系血亲卑亲属,而依当时之法律,有其他继承人者,依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不适用民法继承编之规定,自应仍适用其当时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