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9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9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9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9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06 页 | |
查抗告无停止执行裁判之效力,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第一项定有明文,被告对于驳回上诉之裁定提起抗告,苟未经法院依照同条一、二两项规定以裁定停止执行,自可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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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06 页 | |
查抗告无停止执行裁判之效力,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第一项定有明文,被告对于驳回上诉之裁定提起抗告,苟未经法院依照同条一、二两项规定以裁定停止执行,自可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