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保卫团丁携械潜逃,应构成刑法第三五七条之罪,如所携之械系军用枪炮、子弹者,并应适用军用枪炮取缔条例第二条及刑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