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0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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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0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0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12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72、1146 条 ( 19.12.26 ) |
(一)来函所称婚姻情形,依据结婚自由之原则,虽未得丁、戊之同意及追认,仍属有效。
(二)按亲生女子在全国代表大会妇女运动决议案施行以前,除受赠及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承人外,本无财产继承权,如嗣子应继承之遗产之全部或一部被其侵害,自可请求回复,惟此项请求权已否因时效而消灭,仍应查照民法继承编第一一四六条及施行法第四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