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0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0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0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0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0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13 页 | |
诉愿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之主管厅,即指主管该事务之官署而言,烟酒公卖事务,既于省政府所属各厅外设有主管之烟酒事务局,则不服县政府关于烟洒公卖事务所为之处分,应向烟酒事务局提起诉愿。
←司法院院字第60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0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0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0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13 页 | |
诉愿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之主管厅,即指主管该事务之官署而言,烟酒公卖事务,既于省政府所属各厅外设有主管之烟酒事务局,则不服县政府关于烟洒公卖事务所为之处分,应向烟酒事务局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