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0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0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0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0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0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14 页 | |
兼理司法之县长,对于盗匪嫌疑案件,以牌示科处罚金,如系终结诉讼之表示,且以有盗匪嫌疑为处罚之理由(并非根据他种行政法规),自可认为司法裁判,惟未履行送达程序,核与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二十二条不合,自不发生确定力,既经被告声明不服,应送由上级审依法裁判。
←司法院院字第60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0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0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0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14 页 | |
兼理司法之县长,对于盗匪嫌疑案件,以牌示科处罚金,如系终结诉讼之表示,且以有盗匪嫌疑为处罚之理由(并非根据他种行政法规),自可认为司法裁判,惟未履行送达程序,核与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二十二条不合,自不发生确定力,既经被告声明不服,应送由上级审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