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0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0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0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0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15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19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银行发行之钞票,因政府命令而停止兑现,在此命令未撤销以前,银行兑现之义务固得因而停止,惟持票人所受较票面数额减少之损失,除政府定有整理办法外,银行应负责赔偿 (参照院字第三七三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