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0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0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0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0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0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15 页 | |
民事当事人以成立于判决确定后之书状提起再审之诉,自非合法,即属不应许可,应依修正民事诉讼律第六百十三条准用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以决定驳回,并查照同律第二百九十七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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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10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15 页 | |
民事当事人以成立于判决确定后之书状提起再审之诉,自非合法,即属不应许可,应依修正民事诉讼律第六百十三条准用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以决定驳回,并查照同律第二百九十七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