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0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0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0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0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16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828 条 ( 19.12.26 ) |
女子出嫁后可否请母族升学租谷,应解释族中规约定之,族中规约之解释,须斟酌立约本旨及其他立约时一切情事,未便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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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10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16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828 条 ( 19.12.26 ) |
女子出嫁后可否请母族升学租谷,应解释族中规约定之,族中规约之解释,须斟酌立约本旨及其他立约时一切情事,未便悬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