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0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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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0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0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17 页 | |
对于缺席判决得声明窒碍,乃以保护受缺席判决当事人之利益,为缺席判决之法院,仅得于新辩论之结果与缺席判决不相符时,以新判决废弃缺席判决为利益于受缺席判决当事人之裁判,至于声请缺席判决之到场当事人,对于原缺席判决有所不服,应依上诉方法而求救济,为缺席判决之原法院,不得因受缺席判决之当事人声明窒碍,而并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