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1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1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1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0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21 页 | |
相关法条:农会法 第 19 条 ( 19.12.30 ) |
起诉书状内漏载被告姓名、性别、年龄等项,自属程式未备,惟理由栏内既叙明被告姓名,犯罪主体尚不可辨识,为便利手续起见,法院自可将书状发还起诉人命其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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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10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21 页 | |
相关法条:农会法 第 19 条 ( 19.12.30 ) |
起诉书状内漏载被告姓名、性别、年龄等项,自属程式未备,惟理由栏内既叙明被告姓名,犯罪主体尚不可辨识,为便利手续起见,法院自可将书状发还起诉人命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