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1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1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1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1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0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20 页 | |
诬告反革命合于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之罪者,应依暂行特种刑事诬告治罪法第一条至第四条分别援用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相当各条之刑科断 (参照院字第五五一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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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10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20 页 | |
诬告反革命合于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之罪者,应依暂行特种刑事诬告治罪法第一条至第四条分别援用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相当各条之刑科断 (参照院字第五五一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