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1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1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1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2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1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29 页 | |
相关法条:农会法 第 21 条 ( 19.12.30 ) |
监事为监察机关,理事、干事为执行机关,评议员为议事机关,彼此职权各不相同,亦无统属关系 (参照院字第六一八号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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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11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29 页 | |
相关法条:农会法 第 21 条 ( 19.12.30 ) |
监事为监察机关,理事、干事为执行机关,评议员为议事机关,彼此职权各不相同,亦无统属关系 (参照院字第六一八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