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1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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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11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28 页 | |
相关法条:农会法 第 21 条 ( 19.12.30 ) |
查农会法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规定,农会设立前应拟具章程,章程应载明职员名额、权限、任期及选举解任之规定,则评议员之职务与干事长等之相互关系如何,应在章程中拟定,惟评议员为农会之议事机关,其与干事长或理事会为农会之执行机关者,职务原各不同,自无统属之关系,除关于下级农会职员可否兼任上级农会职员一节,前于江苏省党务整理委员会请解释案内,业于本年四月六日以院予第四九七号函请贵处转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