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2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2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2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3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2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37 页 | |
县政府将寺产拨充教育经费之处分,显系就寺庙之财产为处分行为,该寺僧如不服,诉愿自应以省政府民政厅为其主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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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12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37 页 | |
县政府将寺产拨充教育经费之处分,显系就寺庙之财产为处分行为,该寺僧如不服,诉愿自应以省政府民政厅为其主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