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3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3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2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4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会职员,得由会员大会之决议令其退职者,依工商同业公会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准用商会法关于职员退职之规定,均须具有一定之事由,来函所称公司、行号代表当选为公会委员后,发生应否退职问题,如仅因公司、行号闭歇或代表发生商会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情形以外之事,故虽经店主辞退而因与职员退职之规定不符,仍不得令其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