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4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4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4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4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55 页 | |
国家以行政权变更行政区域,如仅划分疆界以定行政管辖,要不得谓为对于人民之处分而认其有诉愿权,若因定界而另以处分改变人民土地原状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则人民对之自得提起诉愿。
←司法院院字第64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4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4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55 页 | |
国家以行政权变更行政区域,如仅划分疆界以定行政管辖,要不得谓为对于人民之处分而认其有诉愿权,若因定界而另以处分改变人民土地原状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则人民对之自得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