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4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4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4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5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55 页 | |
附带民事诉讼,依法既许在第二审辩论终结前提起,可知其审级管辖与通常民事诉讼迥异,故在第二审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经该审刑事庭认为繁杂者,自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条规定,移送该同院民事庭审判,不必发交管辖第一审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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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55 页 | |
附带民事诉讼,依法既许在第二审辩论终结前提起,可知其审级管辖与通常民事诉讼迥异,故在第二审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经该审刑事庭认为繁杂者,自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条规定,移送该同院民事庭审判,不必发交管辖第一审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