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5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5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5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57 页 | |
甲妾乙年尚未满二十岁,又不能认为正式结婚,不得谓有行为能力,被丙和诱卖与丁为妻,丙应构成刑法第二五七条第二项之罪。
←司法院院字第65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5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57 页 | |
甲妾乙年尚未满二十岁,又不能认为正式结婚,不得谓有行为能力,被丙和诱卖与丁为妻,丙应构成刑法第二五七条第二项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