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5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5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5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5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63 页 | |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已于二十年三月一日施行,在施行后合于该法规定之犯罪,而依反革命治罪法判决者,显系违法,应视其已未确定分别提起通常上诉或非常上诉,以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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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63 页 | |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已于二十年三月一日施行,在施行后合于该法规定之犯罪,而依反革命治罪法判决者,显系违法,应视其已未确定分别提起通常上诉或非常上诉,以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