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5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5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5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6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无管辖权法院所为之诉讼程序,不因其无管辖权而失效力案件,虽经谕知管辖错误而其以前对于被告之羁押或没入保证金,仍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