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5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5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5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5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63 页 | |
无管辖权法院所为之诉讼程序,不因其无管辖权而失效力案件,虽经谕知管辖错误而其以前对于被告之羁押或没入保证金,仍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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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63 页 | |
无管辖权法院所为之诉讼程序,不因其无管辖权而失效力案件,虽经谕知管辖错误而其以前对于被告之羁押或没入保证金,仍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