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6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6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6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项继续侦查之结果,仍得为不起诉之处分,但须依法送达,毋庸将该案卷宗及证据物件送交上级法院首席检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