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6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6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6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1 页 | |
单纯和诱未满二十岁已结婚之妇女应不为罪,但诱拐者如利用该妇女年龄幼稚知识不足,设计诱惑,致该妇女被其诈欺者,即应成立妨害自由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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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1 页 | |
单纯和诱未满二十岁已结婚之妇女应不为罪,但诱拐者如利用该妇女年龄幼稚知识不足,设计诱惑,致该妇女被其诈欺者,即应成立妨害自由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