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6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6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6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单纯和诱未满二十岁已结婚之妇女应不为罪,但诱拐者如利用该妇女年龄幼稚知识不足,设计诱惑,致该妇女被其诈欺者,即应成立妨害自由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