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6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6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6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0 页 | |
童养媳之婚约既由其父母代为订定后,又代为其主婚另嫁,是否合法纯系民事问题,不构成刑法上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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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0 页 | |
童养媳之婚约既由其父母代为订定后,又代为其主婚另嫁,是否合法纯系民事问题,不构成刑法上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