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7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7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7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律师章程第三十五条有声请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将该律师付惩戒之规定,据来函所述该律师发生声请惩戒案件系属之法院,既系上海第二特区法院,自应就该案件系属所在地之法院声请,由首席检察官提起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