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7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7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字第67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7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矿业法第八章规定之罚则,仍应由司法机关处理。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