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7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7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7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7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7 页 | |
原有管理权之僧道因事故逃亡,致陷于无人管理时,如当地僧道并无教会之设立,又无较近同宗可传,自应由该管官署查明情节,依照监督寺庙条例第六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将该逃亡之僧道革除另选,于未选定以前,得根据监督职权暂行代为管理。
←司法院院字第67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7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7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7 页 | |
原有管理权之僧道因事故逃亡,致陷于无人管理时,如当地僧道并无教会之设立,又无较近同宗可传,自应由该管官署查明情节,依照监督寺庙条例第六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将该逃亡之僧道革除另选,于未选定以前,得根据监督职权暂行代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