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7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7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7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9 页 | |
前解释但书所云,须经下次监委会之追认,系指追认常委所处理之事务而言,并非谓常委之互推,尚须监会更行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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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9 页 | |
前解释但书所云,须经下次监委会之追认,系指追认常委所处理之事务而言,并非谓常委之互推,尚须监会更行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