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7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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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7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82 页 | |
所谓仿造商标,指制造类似之商标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真正商标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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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仿造商标,指制造类似之商标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真正商标者而言。